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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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六大統曆法三下(推步)▲步二十七二十一刻二二二四。半之為

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半之為度。

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度一百八十八度零五。

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後準一十五度五。

差二三一八三六九。

望一十四七六五二九六五。

食陽曆限六度。定法六十。

食陰曆限八度。定法八十。

月食十三度五分。定法八十七。

陽食限(視定朔入。)零六零已下一十三一零已上在一十四,不問小余,皆入食限。

一十五二零已下二十五六零已上在二十六、二十七,不問小余,皆入食限。

▲陰食限(視定望入。)一二零已下一十二四零已上在零一十三,不問小余,皆入食限。又視定朔小余在出前、入後二十分已上者,食在夜。定望小余在入前、出後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晝。皆不必布算。

食用數經朔盈縮歷盈縮差遲疾歷遲疾差加減差定朔入凡分(以上皆全錄之。)定入遲疾歷(以加減差,加減遲疾即是。)遲疾定限(置定入遲疾歷,以轉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余不用。)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內行度,遲用遲,疾用疾,內減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出分(以盈縮歷,從立成內取之,下同。)入分半晝分(取立成內昏分,減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歲前冬至時黃道宿次推常度置有食之朔入凡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定度置常度,以朔下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食正限度視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一度已上者,食在正。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零二度已下者,食在中。不在限內不食。

推中前中後分視定朔小余,在半周已下,用減半周,餘為中前分。在半周已上,減去半周,餘為中後分。

推時差置半擊,以中前、中後分減之,餘以中後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為時差。在中前為減,中後為加。

推食甚定分置定朔小余,以時差加減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置中前、中後分,加時差即得。但加不減。

推食甚入盈縮歷置原得盈縮歷,加入定朔大餘及食甚定分,即得。

推食甚盈縮差依步氣朔求之。

推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置食甚入盈縮歷,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南北凡差視食甚人盈縮歷行定度,在周天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與半歲周相減為末限。以初末限自之,如一千八百七十度而一,得數,置四度四十六分減之,餘為南北凡差。

推南北定差置南北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半晝分而一,以減凡差,餘為南北定差。若凡差數少,即反減之。盈初縮末食在正為減,中為加。縮初盈末,食在正為加,中為減。如系凡差反減而得者,則其加減反是。

推東西凡差置半歲周,減去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餘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乘之,以一千八百七十除之為度,即東西凡差。

推東西定差置東西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二千五百度而一,視得數在東西凡差以下,即為東西定差。若在凡差已上,倍凡差減之,餘為定差。盈歷中前,縮歷後者,正減,中加。盈歷中後,縮中前者,正加,中減。

推正中定限度視食在正者置正度,在中者置中度,以南北東西二定差加減之,即得。

食入陰陽曆去閃前後度視定在正定限度已下,減去定度,餘為陰曆前度。已上,減去正定限度,餘為陽曆後度。在中定限度已下,減去定度,餘為陽曆閃前度。已上,減去中定限度,餘為陰曆後度。若定在七度已下者加終度,減去正定限度,餘為陽曆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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