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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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六大統曆法三下(推步)▲步食
週
二十七
二十一刻二二二四。半之為
中
。
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半之為
中
度。
正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中度一百八十八度零五。
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後準一十五度五。
差二
三一八三六九。
望一十四
七六五二九六五。
食陽曆限六度。定法六十。
食陰曆限八度。定法八十。
月食十三度五分。定法八十七。
陽食限(視定朔入。)零
六零已下一十三
一零已上在一十四
,不問小余,皆入食限。
一十五二零已下二十五
六零已上在二十六
、二十七
,不問小余,皆入食限。
▲陰食限(視定望入。)一
二零已下一十二
四零已上在零
一十三
,不問小余,皆入食限。又視定朔小余在
出前、
入後二十分已上者,
食在夜。定望小余在
入前、
出後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晝。皆不必布算。
推食用數經朔盈縮歷盈縮差遲疾歷遲疾差加減差定朔入
凡分(以上皆全錄之。)定入遲疾歷(以加減差,加減遲疾即是。)遲疾定限(置定入遲疾歷,以
轉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余不用。)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內行度,遲用遲,疾用疾,內減
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
出分(以盈縮歷,從立成內取之,下同。)
入分半晝分(取立成內昏分,減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歲前冬至時黃道宿次推
常度置有食之朔入
凡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推定度置
常度,以朔下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食正
限度視
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一度已上者,食在正
。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零二度已下者,食在中
。不在限內不食。
推中前中後分視定朔小余,在半周已下,用減半
周,餘為中前分。在半
周已上,減去半
周,餘為中後分。
推時差置半擊,以中前、中後分減之,餘以中後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為時差。在中前為減,中後為加。
推食甚定分置定朔小余,以時差加減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置中前、中後分,加時差即得。但加不減。
推食甚入盈縮歷置原得盈縮歷,加入定朔大餘及食甚定分,即得。
推食甚盈縮差依步氣朔求之。
推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置食甚入盈縮歷,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南北凡差視食甚人盈縮歷行定度,在周天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與半歲周相減為末限。以初末限自之,如一千八百七十度而一,得數,置四度四十六分減之,餘為南北凡差。
推南北定差置南北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半晝分而一,以減凡差,餘為南北定差。若凡差數少,即反減之。盈初縮末食在正為減,中
為加。縮初盈末,食在正
為加,中
為減。如系凡差反減而得者,則其加減反是。
推東西凡差置半歲周,減去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餘食甚入盈縮歷行定度乘之,以一千八百七十除之為度,即東西凡差。
推東西定差置東西凡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二千五百度而一,視得數在東西凡差以下,即為東西定差。若在凡差已上,倍凡差減之,餘為定差。盈歷中前,縮歷後者,正減,中
加。盈歷中後,縮中前者,正
加,中
減。
推正中定限度視
食在正
者置正
度,在中
者置中
度,以南北東西二定差加減之,即得。
推食入陰陽曆去閃前後度視
定在正
定限度已下,減去
定度,餘為陰曆
前度。已上,減去正
定限度,餘為陽曆
後度。在中
定限度已下,減去
定度,餘為陽曆閃前度。已上,減去中
定限度,餘為陰曆後度。若
定在七度已下者加
終度,減去正
定限度,餘為陽曆
後度。